法律服务收费办法
(2018年1月19日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,2018年12月6日合伙人会议第一次修改,2022年4月23日合伙人会议第二次修改)
根据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司法厅《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》(浙价服〔2015〕203号)及司法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》等文件之精神,经本所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通过,就实行市场调节的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本办法:
一、代理民事诉讼(仲裁)案件、行政诉讼(复议)案件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中代理赔偿机关的收费
1.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:3000-30000元/件。
2.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,根据标的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收费:
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:6-9%,不足3000元的,按3000元收取。
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50万元):5-7%
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:4-6%
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(含500万元):3-5%
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:2-4%
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:1-2%
5000万元以上部分:0.5-1%
3.案件中如有反诉(反请求),反诉(反请求)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并根据上述标准的30-50%收费。
4.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;单独代理二审、再审、执行案件的,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;执行上述标准时可以根据情况下浮,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30%;同一案件再次代理的,可以给予不超过50%的下浮优惠。
5.代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,可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。